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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菸害防制法」規定,加強校園電子煙防制工作,維護師生健康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生活教育組長

張貼日期: 2021-09-10 09:12:26 點閱: 545 (1401.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一、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款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二、電子煙係近年興起之新興菸品,為利推動菸害防制教育並落實無菸校園,需加強下列防制措施:

(一)電子煙屬未合法產品,為防制電子煙危害,禁止教職員工生攜帶及吸食。

(二)推動校園菸害及藥物濫用防制內容,並加強宣導,強調電子煙並無「幫助戒菸」、「減少菸癮」或「減輕戒斷症狀效果」等功效。

(三)「健康與體育」等相關領域課程內之適當單元融入菸(含新興菸品)害防制危害認知 教學。

(四)追查校園菸(含新興菸品)來源,獲知來源的資料,函送縣市主管機關(衛生單位)追查其成分及來源。

(五)有關電子煙製造、販賣違反法規如下:

1、若查獲之電子煙含尼古丁或宣稱療效之電子煙,依藥事法規定辦理。

2、若含毒品成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理。

3、若未含有尼古丁、電子煙外型似菸品形狀,則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依同法第30條規定,最高處5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