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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學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防疫期間喪假核給事宜及疫情趨緩後規定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3-08-24 11:46:27 點閱: 551 (2795.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依彰化縣政府函轉教育部函釋轉知

一、依據教育部112810日臺教人()字第1120077990B號函辦理(附件)

二、現因COVID-19疫情逐漸趨緩,旨揭事宜請配合如下:

() 教師於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51日解編前,原依教育部109512日函,經學校同意延長喪假得於其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1年之期限給假者,仍得依該函所定期限以前請畢。

() 11251日起至教育部112810日臺教人()字第1120077990B號函發文日前,教師親屬死亡之喪假,原則仍應依教師請假規則之給假期限辦理;倘經學校實際審酌教師確有防疫需求,且業經學校依教育部109512日函核准延長喪假在案,例外仍得自教師親屬死亡之日起1年之期限內給假。

() 前開情形外,教師喪假實施期限應回歸教師請假規則規定辦理,教育部109512日函配合自112810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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