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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國教署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第6款第8目適用疑義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4-11-22 11:48:03 點閱: 450 (另開新視窗)


依彰化縣政府函轉知

縣府函如附件

送請教師同仁查知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教署113111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129277號函辦理。

二、本案教育部國教署1131014日前函(本府1131021日府教特字第1130396638函計達)係依教育部11381日臺教法(三)字第1134600972號書函所述113722日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申評會)第16屆第31次會議附帶決議辦理,其目的係為避免各教育行政機關、學校辦理教師平時考核時,誤用旨揭考核辦法該目規定而嗣後遭救濟機關撤銷懲處處分,爰中央申評會作成附帶決議請教育部國教署加強宣導,然並非以指導改以其他條目懲處教師為目的。

三、請貴校於辦理有關教師體罰、霸凌、不當管教與其他違法處罰學生之教師平時考核案件時,除審究懲處對象之行為是否構成懲處要件外,應就案件事實及證據,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情形,予以斟酌判斷後,依考核辦法審慎評估並檢視所該當適用之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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