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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第2條第2項、第3條第2項規定解釋令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01-21 16:56:30 點閱: 623 (3969.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依彰化縣政府函轉教育部函令轉知

教育部11411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6093A號令

核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第2條第2項、第3條第2項規定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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