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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大陸委員會函有關臺灣人民領有中共居民身分證或定居證,均屬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04-02 09:06:05 點閱: 452 (4151.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依彰化縣政府

11441日府教學字第1140121564號函轉大陸委員會114326日陸法字第1140400280號函轉知

並附大陸委員會114326日陸法字第1140400280號函影本如附件

送請查知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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