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以下併稱學生服儀原則)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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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生活教育組長
張貼日期: 2025-07-24 09: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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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有關學生髮式(包含髮型、長短、染燙等)部分: |
(一) |
依學生服儀原則及教育部國教署111年10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31787A號函示(本府以111年10月7日府教特字第1110390251號函),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 |
(二) |
實務上,仍有部分學校限制學生髮式,或以「符合學生身分」為由,以「勸導、建議、關心」等方式限制學生髮型、長短及染燙。 |
(一) |
依學生服儀原則及教育部國教署110年4月2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52170號函示(本府以110年5月4日府教特字第1100155127號函),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
(二) |
承上,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不得藉由其他名義間接、變相對學生進行不當之懲處;亦不得將個人服儀表現列入團體生活表現紀錄或學校生活競賽規範要點中,作為團體獎懲之依據。 |
(一) |
依學生服儀原則相關規定,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
(二) |
實務上,仍有部分學校強制要求學生於非重要活動時,應著制服搭配皮鞋,與前述規定「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之意旨未符。 |
(一) |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國教署111年5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57600A號函示(本府以111年5月18日府教特字第1110173828號函),學校訂定服儀規定應破除性別刻板印象及消除性別歧視,不因性別限制學生服裝穿著、學生頭髮長度及規定男女服裝顏色,以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及維護人格尊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