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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民國114年10月27日部法三字第11458907231號令釋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認定方式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10-31 16:32:09 點閱: 203 (4628.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依彰化縣政府函轉銓敘部函令轉知

銓敘部民國1141027日部法三字第11458907231號令釋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認定方式

如附件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有關「現職機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均得以當事人調任前後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與子女實際居住地是否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並應檢附具體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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