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10-31 16:32:09 點閱:22
依彰化縣政府函轉銓敘部函令轉知
銓敘部民國114年10月27日部法三字第11458907231號令釋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認定方式
如附件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有關「現職機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均得以當事人調任前後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與子女實際居住地是否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並應檢附具體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