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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4年11月12日考臺銓一字第11400043161號、院授人培揆字第11400028512號令修正發布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11-28 11:02:53 點閱: 190 (4676.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依彰化縣政府函轉銓敘部函及相關發布令轉知

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發展趨勢,銓敘部修正旨揭條文,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限制,並放寬育孫留職停薪之一次最長申請期間,及增列薦任以下主管育孫及侍親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等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期間最長得至該孫子女滿3足歲止,以期營造更加友善之公務職場環境。

檢附案關發布令、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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