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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115年1月9日施行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6-01-05 11:57:21 點閱: 174 (4771.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依彰化縣政府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轉知

修正條文如附件

送請查知

敬請共同防制職場霸凌,提升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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