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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3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0084A號令發布修正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6-02-25 11:05:28 點閱: 184 (4889.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依彰化縣政府函轉知

修正條文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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