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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第4條之3,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以勞動條5字第1150147759號令修正發布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6-04-27 09:41:48 點閱: 241 (5046.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依彰化縣政府函轉知

發布令、修正條文及修正總說明等如附件

送請查知

並宣導請同仁共同防治性騷擾,維護性別工作平等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2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調府教師 陳盈羽
電話:7531864
電子信箱:ying1684@chc.edu.tw

受文者:彰化縣大村鄉大村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50147419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函轉「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第4條之3,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以勞動條5字第1150147759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5年4月15日府勞關字第1150134048號函辦理。
二、 本次修正係勞動部為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之申訴權益,協助各地方政府有明確認定依據,並強化有實質控制權之經營者性騷擾防治義務,明確規範所稱「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為實質執行代表人業務或實質控制組織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並明列出6款人員,包含(一)現任或曾任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者。(二)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三)經工會、股東、協力廠商或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指認為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並有具體事證者。(四)代表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者。(五)代表人經改選尚未辦理登記者。(六)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受僱者及求職者如遭以上人員性騷擾,可依法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以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權益。
三、 本案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公告於勞工處網頁首頁>業務專區>性別平等專區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正本: 本縣各國民小學、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縣立高中
副本: 本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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