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彰化縣政府函轉知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5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1416A號令修正發布
修正條文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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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2026-06-11 07:37:47 點閱: 114 (5157.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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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5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1416A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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