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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校園職場性騷擾案件涉性侵害情事行政調查與社政或司法機關資訊連結機制說明表」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6-06-18 13:26:52 點閱: 155 (5177.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依彰化縣政府函轉教育部書函轉知

如附件

敬請同仁共同防制職場性騷擾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規定略以,社會工作人員、教 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等,於執行職務時, 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其立法目 的係為即時啟動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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