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7-24 11:53:32 點閱:13
依彰化縣政府函轉知
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6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1條、第92條及第100條規定,銓敘部主管公務人員退撫法制並依法審定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後,交由各發放機關核算公務人員退撫給與發給金額。因此,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所得重審處分附表計列之每月退休所得金額,皆依退撫法法定公式審定,並不包含依退撫法第67條調整方案後之「實發金額」。復查該部前以115年6月8日部退三字第1155968007號函說明略以,該部依法製發公務人員退休(職)所得重行審定之書面處分,退休人員每月退休(職)金,自115年8月1日起,統一改依重審處分審定結果辦理;上述函及退休公務人員個人重審處分附表備註一均載明,表列金額應依退撫法第67條規定按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已公布分別自111年7月1日及113年1月1日施行之調整方案,照退休人員所適用之調整比率調整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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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步驟1:輸入審定金額
📲請輸入所得附表上審定之退撫新制實施前月退休金
📲請輸入所得附表上審定之退撫新制實施後月退休金
📲請輸入所得附表上審定之月補償金(無者,免填)
2️⃣步驟2:選擇退休生效日區間
📲111.6.30以前退休生效
📲111.7.1~112.12.31之間退休生效
📲113.1.1以後退休生效
3️⃣步驟3:開始試算退休金實發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