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會115年10月1日中選務字第1150025158號函。
二、依據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第9條第2項規
定略以:「前項所定積分,其採計項目包括申請介聘原
因、服務年資、服務地點、成績考核、獎懲、進修研習及
其他事項。」復依「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
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第8點第4款規定:「在本縣市最近五
年獎懲之積分:最高十分」,先予敘明。
三、上開規定即明定獎懲已納入積分審查計算,次查「115年公
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積分審查
原則(以下簡稱審查原則)」亦明訂此類獎懲係「由所屬
機關或所屬上級機關核給之嘉獎、記 功、記大功,縣市
級、中央級核給之獎狀(牌)為認定標準(如選舉准予採
計)」。
四、爰此,教師參與選務工作是否核予獎懲,係由主辦機關及
學校主管機關決定,倘經前開機關決定核予獎懲,其獎懲
額度即依審查原則規定納入積分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