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銓敘部110年7月6日部銓四字第1105364648號函辦理。
二、旨揭情事,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10年6月29日以考臺組貳一字第11000043021號、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號令會銜發布;會銜令業經本府110年7月1日府人力字第1100228494號函諒達。
三、銓敘部108年12月13日部銓四字第1084880368號電子郵件以及歷次解釋與前開兩院會銜令未合部分均停止適用。
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或及格,參加取得執業資格之相關訓練,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為得申請留職停薪之情事,請查照。
張貼日期: 2021-07-16 10:43:03 點閱: 506 (1289.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