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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銓敘部111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11155155781號令,有關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相關函釋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2-12-16 16:21:50 點閱: 542 (2236.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依彰化縣政府函轉銓敘部111128日部法一字第11155155781號令及銓敘部111128日部法一字第 11155155782號函釋轉知

令及函釋如附件

送請查知

旨揭令釋如下:

()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停辦法)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者,係保留本職職缺於原辦公時間轉從事各該留職停薪事由,其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且毋須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15條規定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惟權責機關應依留停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就個案實際情形綜合審究有無原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

() 又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對於兼任公務()員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且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仍不得違反服務法第5條至第7條、第14條等相關規定。

() 銓敘部1091130日部法一字第10953034301號令,及該部歷次解釋與旨揭令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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