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11年12月21日以院授人給字第1114002070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2-12-27 15:15:36 點閱: 1117 (2254.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依彰化縣政府函行政院令函轉知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111221日以院授人給字第1114002070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1211日施行

檢送發布令、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

送請 查知

重點摘要:

第五條 各機關支給每人加班費時數上 限,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 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月不得 超過二十小時。但因業務需要,得報 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准,支給專 案加班費。

第六條 各機關核給補休假,應依加班 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假以小時 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前項補休假,各機關人員應於加 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