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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少子女化現象,鼓勵生育政策並基於人倫之常,放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喪葬補助規定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4-09-03 15:11:45 點閱: 380 (3642.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依彰化縣政府函轉行政院函轉知

行政院函釋如附件

送請同仁知悉

一、依行政院113822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1549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至第7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

三、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3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四、公教人員於該生效日前依前開規定之事由辦理留職停薪,嗣於生效日後之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或眷屬死亡者,得依前開規定辦理。

五、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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