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7-25 17:13:14 點閱:8
依彰化縣政府函轉知
主旨: 民國114年5月15日修正發布「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之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4年7月3日會同發布,定自114年7月1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114年7月23日部退四字第1145844348號函轉知。
二、 查本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114年5月15日修正之第3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考量本辦法第3條修正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提存(繳)離職儲金計算基礎之內涵,涉及各機關學校辦理提存(繳)作業,為使實務運作順遂,定自114年7月1日施行。
三、 配合本辦法第3條修正規定自114年7月1日施行,有關聘僱人員提存離職儲金及提繳退休金相關作業如下,並請於114年9月30日以前完成提存(繳)金額調整作業:
(一) 提存離職儲金者:依本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應按聘僱人員每月按月支報酬之12%提存儲金;惟聘僱人員之月支報酬較公務人員俸表最高俸點折算俸額加1倍之數額為高者,以上開最高俸點折算俸額加1倍之數額為準。例如:某甲之每月月支報酬為140,000元,高於公務人員俸表最高俸點折算俸額加1倍之數額(即800俸點加1倍,現為127,140元),爰應以上開數額127,140元為準之12%提存儲金。至於未達上開數額者,則依每月實際月支報酬之12%提存儲金。
(二) 提繳退休金者:
1、 依本辦法第8條之1第1項至第3項規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及相關規定提繳退休金之人員,應依本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月支報酬,按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以下簡稱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分別提繳6%之公、自提退休金。例如:某乙之每月月支報酬為140,000元,高於公務人員俸表最高俸點折算俸額加1倍之數額(即800俸點加1倍,現為127,140元),爰應以800俸點加1倍之數額127,140為準,按月提繳分級第58級之月提繳工資131,700元提繳。至於未達上述數額者(即800俸點加1倍),則依實際月支報酬,按月提繳分級表提繳。
2、 已依本辦法第8條之1第2項規定提繳6%之公、自提退休金者,如依修正後規定須自114年7月1日調整月提繳工資,請機關學校填具「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於該表備註「聘僱人員自114年7月1日生效」字樣,並寄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如仍有勞退提繳相關問題,請洽該局:(02)23961266轉分機5044,將有專人服務,相關書表可至該局網站下載(https://www.bli.gov.tw/0012953.html)。
四、檢送考試院、行政院前開114年7月3日令影本。